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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责任与虚假网络信息的斗争:江南体育

时间:2024-12-29 00:22:09

  曾几何时社交责任与虚假网络信息的斗争,你的朋友圈已经不再是纯纯的晒生活、晒恩爱、晒娃……

  

  每天晚上临睡前和每天早上起床前的朋友圈社交责任与虚假网络信息的斗争,可能都充斥着这样的广告...

  

  切咧妞也从一开始的条条点进去看,到现在的冷漠屏蔽掉,好像每天看不到点广告,都不好意思说自己刷过朋友圈。

  然而,从今天起,这些广告可能都要从朋友圈、微博里消失了。因为……

  从9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将正式生效,明确要求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位置标明“广告”江南体育,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要特别注意的是, 个人在朋友圈、微博等转发广告也或担责。

  专家解析

  ◎友情免费帮发广告也要担责

  根据新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广告发布者如果发布了虚假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后果严重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按照新旧广告法中的规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就是一种广告的行为。如果转发者并未收取红包或其他费用,帮助他人发布广告信息,又是否属于广告呢?新广告法已经删除了旧广告法中关于涉及“费用”前提,因此,自然人无论是否收取了费用,都不影响其所发布信息,是属于广告的性质。

  也就是说,具体到转发广告的人来说,如果转发的广告是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转发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常见关系

  B小姐(做微商,卖面膜)

  A小姐(作为B小姐的朋友,转发面膜广告)

  C小姐(作为A小姐的朋友,看到广告……)

  C小姐点击广告链接,购买了面膜,不料竟是假货,使用后毁了容。

  转发广告的A小姐将惹上什么麻烦?

  专家就上述例子分析:

  虽然卖面膜的B应承担责任,但C不认识B,C只好向法院起诉发广告的A小姐。

  这种情况,即便A小姐没收钱,也要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当然,如果能找到卖面膜的B,A小姐承担的责任可能要小一些,但不是完全没责任。

  而具体到个案,这样的情况,作为“友情转发”广告的人到底要承担多少责任,以及赔偿多少,要看发布虚假广告的内容和危害性而定。

以后再叫切咧妞友情帮发广告的...

  

  ◎工商不会主动查微信,但被举报就惨了!

  工商局如何发现社交媒体虚假广告呢?有网友要质疑了,“难道工商局要入侵社交责任与虚假网络信息的斗争我微信查有没有发假广告,那不就侵犯了我的隐私?”

  其实大家可以放心,工商局工作人员绝对不会去检查、入侵你的微信,更不会侵犯大家的隐私。

  只有发布者被举报了,举报者提供朋友圈截图等证据证明你是发布者,工商部门才会去查处,查实后才会作出处罚。

  ◎打广告的范围如何界定

  新广告法一出,网友们都谈广告色变,生怕哪天自己也被“发广告”了,还能不能愉快的晒生活啦?

  比如,我是吃货,觉得吃饭的地方不错,发个朋友圈,会不会被当成有发广告的嫌疑?

  专家称,这种情况只是提供信息,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就不算广告。但是最好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因为很多时候无法自证没有参与经营活动。

  ◎媒体付费广告不再靠“标题党”

  据说微博微信都不能随意发广告了,媒体和广告公司都方了,这不是要砸饭碗的节奏吗?

  

  别激动!付费广告还是可以允许存在的,只是以后“标题党”就活不下去了。因为所有的广告文案、推广链接统统都要标明“广告”字样,也就是说,不打“广告”的广告内容不是合法广告!

  

  ◎网红明星微博微信发广告要显著标明“广告”

  

  从9月1日开始,包括付费搜索在内的互联网广告都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

  自媒体时代,微信公众号靠粉丝经济赚钱。特别是很多时尚博主、育儿类公众号都靠卖产品赚得盆满钵满。有的文章明确标明“推广”,有商品推销暗藏在软文里。

  

  ◎付费搜索、软文必须标明“广告”

  付费搜索跟正常的搜索结果混杂在一起,就像“披着羊皮的狼”,让不少消费者难以辨别。此次办法将付费搜索明确界定为互联网广告的一种类型,与其他形式的互联网广告一起接受监管。

  

  ◎网站弹窗广告确保一键关闭

  办法还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社交责任与虚假网络信息的斗争;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网友吐槽

  @mqkakui:微信自己转的广告还少啊?

  @啖然1.笑:好,发广告一律封号处理

  @来去不匆匆:希望能够真正落实到位,不只是嘴上说说而已!

  @砍柴真汉子:所以以后再看到朋友圈有人公然做微商,可以手滑举报一下咯?

  @芳草天:看来以后不敢轻易帮别人转发了,等下搞到自己都挨野去

  @老季伏枥:微博微信都看不到广告了,一时之间还不适应了呢……

  @medull:不发了才好,以后就能愉快的刷朋友圈了。

【南宁人注意!这些微信行为也是违法的】

  1、微信搞募捐?不可以!

  挪用善款、骗捐诈捐、信息不透明……近年来,一些慈善领域的不规范行为引发社会议论。今年3月9日,酝酿了10年的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如果审议通过,我国将诞生首部慈善事业的基本法。

  最新一版的草案中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阚珂指出,最新版草案的放宽并不意味着网络募捐的“完全开放”。在网络上募捐,仍要在民政部门指定或者统一的网络信息平台上发布。“没有募捐权的网络平台,是不能发布募捐消息的”。

  2、利用朋友圈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一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朋友圈辱骂交警受拘留处罚今年3月,因丈夫酒驾遭交警处罚,安徽亳州女子刘某在微信朋友圈辱骂交警,“活不过2016年”,“那1500块就当给你买花圈买寿衣了。”交警部门发现后报案。目前,女子受到警方行政拘留5日处罚。因刘某尚在哺乳期,相关行政拘留不予执行。

  有律师认为,微信朋友圈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空间,虽然冠予“朋友”二字,但并非属于真正的“私人空间”。按照微信朋友圈现有特点,在法律上应当定义为“一个不特定的人群”,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大众,属于公开场合。因此,在这里发布信息明显具有公开性,如果涉及他人隐私或者辱骂诽谤他人的,发布者将要受到法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照《刑法》第 246 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4、“演唱会门票免费送”

  某公众号称拿到数百张某热门演唱会门票,加粉丝并转发就有机会获赠。

  5、“新店开业,加微信送千元手表”

  凡加某微信号,即可得到“价值1080元正品手表,配礼盒,支持验货,每天限量200个。”

  6、朋友圈拍卖

  将一件商品拍几张图片,发布在朋友圈。请好友出价竞拍,到约定的拍卖时间截止,价高者得。

  7、“晒钞票求代理”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称自己销售某品牌洗发水产品每月可赚很多钱,同时在朋友圈上发一些晒钞票照片,吸引好友加盟做“代理”大批进货。

  8、“我家的XXX已经卖疯了”

  部分 “微商”在朋友圈晒出大量出货图片,并且自称“已经卖断货”“卖疯了”“就剩一个了。”等等。

  

  9、晒试吃试用

  一些“微商”在朋友圈上发布自己拍摄的“试吃试用小视频”,并自己评价。

社交责任与虚假网络信息的斗争

  最后,切咧妞要提醒大家一句,新广告法实施后,并不是说只要朋友圈转发广告就算违法,如果你转发的广告内容合法,货真价实,就没问题。

社交责任与虚假网络信息的斗争

  

戳个提醒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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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整理:时空网(转载须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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