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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审查中融入创新思维_江南体育官网

时间:2024-10-27 08:17:53

专利创造性如何在审查中融入创新思维的评判“三步法”记载于《专利审查指南》(2021.6.1施行)中,具体为如何在审查中融入创新思维

1.确定最接近如何在审查中融入创新思维的现有技术如何在审查中融入创新思维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一、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答辩要点如何在审查中融入创新思维:首先需要注意对比文件是否构成一个完整的方案,即现有技术独立公开该方案,在部分审查意见中,审查员会将同一份对比文件专利中不同实施例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组合,以得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答复此种审查意见时,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审查员所指出的方案并非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争辩点。

另外,需要注意审查员对于技术特征的理解是否存在偏差,如对技术特征的含义是否理解有误,尤其是那些在不同领域具有不同含义的词汇,以及特征比对是否有误,如将部分相互联系需要整体考量的特征割裂比对。

二、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专利审查指南》中要求审查员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

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

答辩要点:首先需要判断审查员所指出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否正确,其次需要判断基于区别技术特征所确定的技术问题是否准确。实务中往往多集中于对技术问题的争辩,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要识别出审查员所认定的技术问题是否过于上位,如以较为笼统的方式概括技术问题,或技术问题是否包含技术特征。

以下结合一具体案例阐述如何针对审查员认定的技术问题过于上位进行答辩,申请号CN201710183785.4 的专利部分权利要求为:

1.一种LED调光方法,用于至少两组LED光源,其特征在于,包括:

向第一组LED光源输入脉冲电流;

向第二组LED光源输入恒定电流;

获取由所述第一组LED光源和第二组LED光源混合后得到的光源信息,所述光源信息包括亮度信息、频闪信息和色温信息,并根据所述光源信息调节所述脉冲电流的宽度,和/或所述恒定电流的大小。

该案一通中,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对比文件1中两组LED光源输入的都是脉冲电流,而本申请中两组LED光源中一组输入脉冲电流另一组输入恒定电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电流输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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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答复时,发明人指出采用本申请所提供的电流输入方式,并非仅为提供一种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电流方式,而是为了克服传统的PWM调光存在频闪严重的问题,该案代理人即以此作为主要争辩点,最终经过简单修改使得该申请得以授权。

三、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此步骤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江南体育app,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有动机改进”并非仅指能够改进,可引用欧专局的“could--would”原则进行理解,即在具备改进条件的前提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愿意”去改进。

《专利审查指南》中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i)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

(ii)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例如, 同一份对比文件其他部分披露的技术手段;

(iii)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

答辩要点:

1.当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时,需要考虑: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新的领域中相应技术是否是公知常识?公知常识通常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区别技术特征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一致?区别技术特征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这个领域中是否公知?

针对审查员指出的以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来评判创造性,申请人可从以下方面挖掘答辩点:

从对比文件的发明目的、整体技术构思考虑是否具备与“公知常识”结合的技术基础;

对于包括“公知常识”的现有技术存在的技术偏见导致不会想到使用“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能够实现专利申请的发明目的和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

权利要求中存在多项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时应考虑其组合的关联性。

CN201110408023.2号专利公开了一种伸缩支架(如下图),在该案一通中,审查员指出在伸缩支架下端(301处)的内侧设置有摩擦环,摩擦环能够与插在伸缩支架内部的伸缩管的外侧接触,从而使得伸缩杆下滑时具有缓冲作用。

一通中显然将摩擦环在本申请中的技术效果等同于其在通常情况下的缓冲效果,但本申请中,看似公知效果的摩擦环在本申请却具体另一技术效果,“通过锥爪型摩擦环来提供一种可变化的摩擦力,这种摩擦力在伸缩管下移时变大,以避免伸缩管迅速下降造成物件砸坏或人员受伤,同时这种摩擦力在伸缩管上移时变小,使得伸缩管能够便捷地从固定管中伸展出来”,具体到本案中,即是以公知常识通常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区别技术特征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一致作为主要争辩点。

2. 当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例如,同一份对比文件其他部分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其他部分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或同一份专利文件中的某一技术特征在不同实施例中作用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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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当区别技术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需要判断: 1)特征是否完全相同; 2)技术领域是否相同; 3)是否存在相结合的技术启示; 4)结合的难度。

在 “一种旋流干煤粉气化炉”发明专利无效案中,专利复审与无效审理部指出技术手段并不等同于技术原理,并且审查员引用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当是确凿的,审查员需对公知常识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技术特征中包含数值范围时技术启示的判断上,通常需要考虑如下几个方面:本领域是否存在常规的取值范围及该取值范围与相应范围的关系;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如何进行取值范围选择的技术启示,例如可以根据该启示有动机进行若干次有方向性的试验来进一步获得特定的范围;该数值范围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与现有技术中所能预见的技术效果是否一致。

具体到该案中,该专利说明书明确指出其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即在于将排渣口与反应室的直径进一步缩小为1:3~1:4,请求人也未主张该范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取值范围,且现有技术中也并未给出进一步缩小两者之间比例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并没有进行相应方向调整的动机,由此也就无法通过有限次的试验获得本专利所限定的具体比例。

具体到区别特征的作用上,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其反应器内径与排渣口的直径之比是1.5-3.5,但是其作用在于“减轻排出灰渣在炉膛锥底部的积累与对排渣口材料的冲刷腐蚀”,可见该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涉案专利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且对比文件2解决提高碳的转化率这一技术问题时,采用的则是通过使气化反应器高度与其直径的比是3.5-5.0这一手段来实现的,与本专利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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